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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了君

        办理中医诊所备案变更的流程和申请材料如下:

        一、办理流程(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

        (一)网上办理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网上预审(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事项),待收到同意办理的短信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或把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2个工作日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内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1个工作日)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1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印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5.办结(当场)办证人员制作审批结果,盖好公章。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

        (二)窗口办理

        1.申请;

        申请人可邮寄或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2个工作日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内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1个工作日)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1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印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5.办结(当场)办证人员制作审批结果,盖好公章。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  

        二、申请材料清单

        1.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 中医诊所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3.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4. 中医诊所平面图;

        5. 中医诊所设备清单(仅变更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

        6.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7. 中医诊所变更后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8.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9.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10. 营业执照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成立批准文件证明;

        11. 更后法人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资质证明 (仅变更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12. 负责人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居民身份证;

        13. 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门楼牌号码名称变更证明;

        14. 原《中医诊所备案证》;

        15. 负责人以外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件(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药师证等);

        16.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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