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5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市政府新闻办于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市民中心B1039)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跃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军、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徐开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肖志家、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黄祥钊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情况。
实录内容:
主持人陈迅: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年来,深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情况,今天,市政府新闻办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跃华先生,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军先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徐开军先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肖志家先生,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黄祥钊先生,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市发展改革委郭跃华副主任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情况。
郭跃华: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深圳等特大城市的光荣使命。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早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创业投资条例,到近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科技创新条例、个人破产条例,再到今天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始终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促进法治”,以高质量立法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本次《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出台,标志着深圳将在更高的法治化水平上,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更大的改革力度,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提供强有力保障。下面,我就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和《条例》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通报。
一、深圳市营商环境改革总体情况
近年来,深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部署,将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完善政策体系,滚动推出“营商环境20条”、“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28条”、“2020年重点任务清单275条”、“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91条”等系列举措,持续解决市场主体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
深圳营商环境改革始终坚持“服务企业、企业至上”的核心理念,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市场主体“六大提升”:一是充分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市场主体竞争力大幅提升;二是切实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韧力大幅提升;三是科技赋能智慧政务,市场主体办事创业便利度大幅提升;四是创新普惠金融支持体系,市场主体融资能力大幅提升;五是构建智慧监管新型机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大幅提升;六是坚持法治引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大幅提升。
经过我们努力,今年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还是实现了2020年前三季度经济稳定增长,深圳GDP同比增长2.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1.0%;商事主体超过350万户,增长9.0%;民间投资增长22.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3000家,实际使用外资增长7.66%。这一系列数据充分表明,深圳优良的营商环境,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的高度认可,已经成为深圳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创新亮点情况
本次《条例》结合深圳实际,从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营造优质平等经营环境、创新融资便利模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健全权益保障机制等六大领域,设置9章130项条款,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出全面规范。《条例》以先行示范的最高要求,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衔接国际通行规则为重点,充分吸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在多个领域大胆改革探索创新。下面,围绕《条例》六大领域主要内容,为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
《条例》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聚焦放宽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及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实施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推行涉企证照“多证合一”及涉企报告“多报合一”、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及破产预重整机制等多项创新性改革。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实施歧视性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例如,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设立预选库、预选供应商名录,导致库外企业无法参加工程招投标的问题,这个也并不普遍,只是有个别的,本次《条例》明确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将有效解决招投标工程准入及公平竞争问题。
(二)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本次《条例》以提升企业办事满意度为导向,从简化行政审批、提升企业服务、优化纳税服务、深化工程审批改革、提升跨境贸易便利等方面,提出了政务服务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全面应用、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建筑师负责制等多项创新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新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收费目录外收费等行为。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当前涉企政策部门多、政策多、更新快,政策容易矛盾冲突,且没有统一渠道获取权威信息等问题,本次《条例》明确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所有涉企政策通过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探索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实行涉企政策集成精准服务模式,实现涉企政策“一窗发布、一网查询、精准推送”。
(三)营造优质平等的经营环境
本次《条例》围绕市场主体日常经营高频事项,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优化不动产登记、实行开放人才引进、探索灵活用工、优化公用事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全社会征信系统、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并行办理、为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并给予市民待遇、完善政府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体系等多项创新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代办,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强制收费等行为。
例如,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基于用工需求灵活雇佣员工、员工根据意愿合理安排务工新模式的规范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将灵活用工模式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加强服务引导开展共享用工。同时,根据中央授权,明确了用人单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的,实行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提高全社会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四)创新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模式
本次《条例》围绕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功能、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提升担保保险增信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动产和权力担保登记制度、鼓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创新举措。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不合理授信条件,不得违规收费等行为。
例如,针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较高的问题,本次《条例》明确要求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特别是成长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五)提升行政机关监管执法效能
本次《条例》围绕规范执法、公正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从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执法标准、规范监管惩戒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及多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等多项明确规范。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本次《条例》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实行部门联合检查。同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六)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条例》以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为核心,从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制度、统一审判标准、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项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行为。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当前信用惩戒存在过多的情况,并且没有畅通申诉渠道的问题,本次《条例》明确了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失信惩戒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综上所列举,可以说,本次《条例》就是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紧箍咒”,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护身符”,规定了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什么应该干,什么不能干”,明确了企业“享受什么服务,得到什么保障”。《条例》将成为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和遵循,将成为市场主体享有优质营商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六届十七次全会精神,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切实抓好《条例》落地实施,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以先行示范标准,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谢谢大家。
主持人陈迅:谢谢郭跃华副主任。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就今天的发布主题向台上的嘉宾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下面开始提问。
记者:我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大湾区之声的记者,请问市场监管局李局长,近几年深圳一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且企业办事效率可以看到在近些年逐步加以提升,这次《条例》当中涉及商事制度的一些内容有哪些突破或者创新,能不能介绍一下?
李军: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商事登记制度贯穿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服务。近年来,市场监管局以世界银行、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作为抓手,不断优化商事登记服务流程、创新商事登记服务方式,应该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目前来讲,深圳市商事主体数量跟创业的密度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当中都排在第一。在《条例》当中也充分体现了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些内容,我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条例》当中明确了实行市场主体所有的开办事项“一网通办”,就是将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员工社保登记以及公积金开户登记等事项整合到线上的一个平台和线下一个窗口。申请人只要填报一次信息,一天之内就可以办结企业开办的所有事项。如果在线下窗口办理的话,最多跑一次就行,如果线上办理,一次都不用跑。
第二方面,整合现在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及证照的业务跟营业执照多证合一,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的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第三方面,推动市场主体年报“多报合一”,将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的年报事项整合在一起,一次进行年报,这样可以减轻市场主体的行政负担。
第四方面,积极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全面应用。目前初步实现了在部分政务场景和商务场景的应用。明确电子印章与使用印章具有同等使用效率,提升电子身份认证和签章的基础能力。应该说更有利于营造更高效、更便利的营商环境和更可信的交易环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市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方面,优化企业的注销登记流程,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使企业的注册、注销都能“快进快出”。目前这个平台已经建立了,效果还比较明显。
第六方面,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这在全国是一个创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我们这项改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这项制度将在明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除名制度”就是对那些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如果满两年,同时近两年又没有申报纳税,那么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将其除名。“依职权注销制度”就是对于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登记、被除名的商事主体,这四类商事主体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可以实施市场强制退出,进行依职权注销。其法律后果与申请注销是相同的,依职权注销后,商事主体资格就消灭,完成了市场退出手续。通过这种制度创新,一方面可以帮助确实有困难、无法正常退出的商事主体退出市场;另外一方面,可以主动清除长期不经营、也不主动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破解企业退出难的问题。谢谢!
记者:我是中国改革报的记者。请问我们怎么样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亲清政商关系?另外就是请问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请问《条例》在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机关监管执法效能,又切实保护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
黄祥钊:首先感谢这位媒体记者提出了好几个很好的问题。我们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这方面简要做一个答复。
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是专门针对包括深圳在内的特大型城市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总书记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作为特大型城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政府提出议案,提请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这位记者提的如何提升行政机关监管执法效能的问题,作为我们深圳,包括我们司法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一个是在依法执法方面,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我们《条例》规定了下列措施促进监管执法更加科学有效。一个方面是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监管理念转变和监管方式创新。我们政府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积极运用发布指导意见、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发送提示信函、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我们通过立法强调执法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和创新监管的理念,所以更多的要求我们执法过程中要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发送提示信函、规劝、约谈等等非强制性手段规范和指导。
二是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推行执法部门间协同监管等手段规范和改进日常监管;
三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四是规范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防止信用监管过多过滥。可能媒体记者关注到一些企业目前在一个方面失信了之后,真的在多个方面会受到制约,所以很多失信企业,包括企业的法人代表往往列入黑名单之后,真的是不用说寸步难行,但是它处处受制约,这是客观存在的。立法也想专门就这些现象通过立法去规范,在信用惩戒方面更加规范、合法。所以我们在《条例》里面做了相应规定,感兴趣的记者朋友可以阅读我们《条例》相关规定。
刚才记者朋友还问如何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权益保障方面,我们主要针对加强对市场主体及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对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很多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会发生很多不法的侵害行为,往往去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处置,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条例里特别有一个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市场主体秩序,侵犯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依法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条例》特别有规定。
第二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区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四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一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法律服务;二是推进建设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律师参与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三是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式、智能化、便捷化的法律风险自测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强化涉外经营合规风险意识,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我们市司法局早两年开发了一个市场主体法治体检自测系统,包括我们在深圳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管你的企业性质、规模,都可以在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进行一个自测。通过我们自测系统可以自查发现在我们企业存在哪方面的不规范问题,通过自测可以及时纠正,对我们企业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的风控进行调整和纠正。所以我想也欢迎我们媒体记者去浏览,关注我们这个自测系统。我们下来会进一步去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
记者:我是深圳特区报的记者,想问一下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徐局,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是影响营商环境重要因素,此次《条例》当中我们在政务服务方面有什么创新亮点、后续我们又该如何去落实?谢谢!
徐开军:《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第三章专门列了政务服务一章,总共34条,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固化,并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对政务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既体现了务实性,也体现了前瞻性,解决了一系列影响“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的障碍,为政务服务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下一阶段我市政务服务改革的推进,以及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以法的形式固化了我市近年来的改革成果。近年来,深圳市以市民和企业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务服务成效的标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全力推广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让市民和企业办事“一次都不跑”成为常态,“跑一次”是底线,跑多次是例外。深圳市政务服务“八个一”建设(即“一码管理、一门集中、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号连通、一证申办、一库共享、一体运行”)取得了显着成效,办事便利度和政务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在全国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中,位列重点城市第一位,今年仍在努力,争取三连冠。此次,《条例》以法的形式,对深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成果予以固化,既是对前期改革探索的总结和认可,更是对后续改革工作的推动。
二是对下一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规则,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推广提供了法制保障,将对今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重大改变。可以设想,今后,深圳市民和企业只要信用良好,办很多业务都只需签一张承诺书即可,省去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也不需要经过一级一级审批,办事将更加方便。《条例》还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容缺收件的概念,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以法的形式对“一门一网”综合受理模式改革后,收件、受理相分离的新业务模式的确认,将为全国“一门一网”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提供借鉴。
三是为下一步“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保障。《条例》用较大篇幅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智慧政务服务改革作出了规范要求,赋予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合法来源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在以前我们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明确这样的法律的依据,所以跟一些部门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有冲突,但是这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们就更好做了。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并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审批(即深圳推出的“秒批”),充分体现在互联网时代、数字政府时代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服务方式转变的方向,体现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四是推出了一系列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和全国引领的举措。比如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关于涉企政策的制定和公开,及涉企优惠政策清单的制定和实施;第五十条,关于在“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的缴纳税费便利化举措;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条,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安排,特别是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打下了基础:第六十条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为新形式下电子法律文书送达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条也是比较有重大意义的。
《条例》的实用性和创新性都非常强,由于时间关系,在此无法一一例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全市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服务改革牵头部门,下一步,将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深入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市民三位一体数字深圳建设,让市民和企业办事更方便,让营商环境更优化,让城市在更具速度的同时更有温度。我们将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在“一网通办”的基础上,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全力推进智慧政务服务建设,实现线上线下业务紧密融合,进一步完善建设“i深圳”APP,大力推广“掌上办”,进一步推广“秒批”、“秒报”及“秒报抄批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免证办”、“一机通办”、“跨域通办”,让市民和企业办事更便利,共享数字政府、智慧政务的改革红利。我们将“以人民为中心”,以政府的“辛苦指数”、数据的“效率指数”,提升市民和企业的“幸福指数”。谢谢!
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的记者,请司法局领导介绍一下《条例》起草的背景、过程和具体思路?谢谢!
黄祥钊:感谢这位记者对我们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18年市政府出了一个1号文,关于加强营商环境改革的规定。我记得最早在出台我们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时候,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吴思康就提出专门对营商环境进行立法。当时我在政府法制办领了这个任务。所以营商环境条例应该说我们是从2019年就进行了立法的准备。这个《条例》2019年列入政府和人大立法计划,司法局作为政府的立法工作部门,从2019年开始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着手组织调研,进行起草《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信局、金融局等等相关部门,就我们深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按照问题导向进行了全方位深入的调研。我们期间也召集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的代表,还有各类企业行业商会代表,还有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我们市里面的立法联系点相关代表,先后召开了十多次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也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和网络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印象最深的是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同志亲自组织有关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在座谈会上,有关代表尤其企业明确指出深圳用工制度不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尤其疫情期间,用工明显存在障碍。我们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之后,在立法里面就明确,刚才发改委郭主任也提到了我们有一个创新,就在于变通了国家劳动法规定,规定了综合工时制度以及联合用工这些制度,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如果是企业采用综合工时要报劳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局批准,我们采取变通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这些都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意见、企业意见,吸纳了他们合理建议在立法做了相应规定。
当然我们立法过程中确实是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民主立法方面,按照开门立法这种形式来进行营商环境条例起草工作。除了在政府部门内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之外,我们是更多的听取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市场主体的意见。所以《条例》里相关法条确实是吸纳了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做了很多方面的创新。具体内容刚才发改委郭主任已经做了介绍,时间关系我不再重复。我们这个《条例》主要的背景刚才我也讲了,深圳作为特大型城市,北上广深,这是总书记在相关会议做了明确批示,要求我们深圳在内的特大型城市要着手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深圳这几年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出台了很多文件,包括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程度比较低,我们将原先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要升格为特区法规,所以按照立法法规定、按照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计划,由司法局主导,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草案。在今年5月份提请了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我们第一时间提请市人大进行进审议。在人大接到我们政府议案之后,人大的骆文智主任又亲自带队就我们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做了大量调研,我作为经办人也配合了人大骆文智主任和人大法工委领导做了大量调研,也开了好几场论证会,最终议案是在今年10月29日经过市人大审议通过,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谢谢!
记者:我是广东台的记者,请问市金融监管局肖局,市场主体获得融资情况是评价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请问此次《条例》在优化融资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和亮点?
肖志家:谢谢你的问题,融资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深圳一直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总体思路,下大力气打造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去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深圳融资获得便利度位居大中城市前列。从1-11月份数据来看,金融业的表现也很亮眼,1-11月份全市人民币存款余额达到9.39万亿,同比增长23.9%,高于全国近13个百分点;人民币贷款余额达到6.36万亿,增长5.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全口径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8898亿元,同比增长40.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但是,确实融资便利度跟企业期盼、跟国际水平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一个方面是大量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融资需求还是不能得到很好满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问题依然存在。另外一方面,金融机构又感觉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完善、贷款风险大。所以我们这次把融资便利作为重要一环,专门在第五章列了15条。应该说,相关内容是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来的,而且这些措施都非常新、非常实。我个人觉得有四方面亮点:
第一方面,完善了职责分工,形成了更强有力工作合力。在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融资之外,金融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更加明确,加强监管和引导。特别有一个亮点,我们要求税务部门、银保监管部门和广大银行合作,把企业纳税信息转化为融资信用。今年,已经发布了银税贷产品的2.0升级版,效果非常明显。
第二个亮点,《条例》坚持激励和惩戒并举,稳定了市场预期。一个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地方的融资担保等和第三方的征信公司、评级公司分工合作,共同解决融资问题。另外是加强创新产品、服务方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另外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也有要求,但是我们用立法形式强化反面惩戒,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的时候,不能设置歧视性条款,不能有很多附加条件,不能乱收费,企业债务遇到风险的时候,不能简单粗暴抽贷、压贷,这是很大的突破,我们会配合监管部门落到实处,这是非常大亮点。
第三是注重制度和平台建设,优化融资服务体系。除了金融机构做的工作之外,政府也在背后也要做很多配套工作,包括融资工作提供制度和平台基础,我们要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线上智能化融资,提高融资效率。还有建立动产和权利登记平台、担保抵押物处置平台等等。特别是,政府要建立鼓励对企业融资的机制,包括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功能作用,一起努力来给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方面亮点就是连通港澳市场,拓宽跨境金融业务。深圳毗邻港澳国际金融中心,先行示范区、综合授权改革都给深圳联通粤港澳金融市场,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产品互认,拓宽跨境融资业务范围,提出了要求。这次立法,也反映了这个要求。下一步,我们会结合先行示范区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包括拓宽跨境贷款、跨境发债、跨境股权管理、包括跨境股票融资等,通过开辟各种渠道化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的问题。
下来之后,我们会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融资便利这方面的主管协调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让我们千千万万企业主体知道这个政策。第二,协调方方面面把这个落到实处,出台细则,建好平台,让企业早受益。谢谢!
记者:深圳卫视记者提问,请问市发改委郭跃华副主任,《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条例》和其他配套政策的贯彻实施?谢谢!
郭跃华: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刚刚还有一位中国改革报的记者提到这个问题,关于亲清政商关系,我想作为市里营商环境牵头的部门,一并综合回答一下:亲清政商关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优化营商环境一个非常重要的指示,我个人理解也是未来我们构建良好政府、社会和企业互动关系一个重要的遵循。
所谓亲,我理解政府跟企业关系处理上,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我们涉企的政府部门一定要尊重企业家,把企业家放在心中重要的位置。要做到熟悉和了解企业家,不熟悉不了解企业家、不接触企业家,是很难谈得上服务。我们确实要服务企业的发展、服务企业家的健康成长。要把我们的对亲的理解确实深化到理念、政策制度设计当中去。
所谓清,刚才你讲到的现在有一些现象,现在大家不愿意跟企业家交朋友。进企业与企业家交朋友跟我们的廉洁作风是不违背的。我们跟企业及交朋友,大胆服务企业发展,在法律、纪律规则之下。我们跟企业家交朋友是公开的、阳光的,向上的,我们共同推动城市一起往前发展,企业是非常重要市场主体,没有企业的活力和发展,这个地方营商环境很难谈得上优良。所以我认为市里也好、区里也好,各级部门,确确实实沿着总书记的指示,加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下一步有什么部署和安排,我想我们应该打组合拳。
第一,加大对《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宣贯的工作。我们要广而告之,让各级政府部门具体的工作人员要熟悉了解我们自己的制度规则和规范。这个制度规则和规范是一个庞大体系,我们用法治的形式,将我们过去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当中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固化,推而广之,首先我们就是要各级办事人员、各个部门工作人员要大家认真学习来了解。第二,很重要的是我们市场主体朋友、企业家朋友也要来学习这个《条例》,要形成全社会大家都来学习这个条例,认识这个条例,用这个条例作为我们未来工作标准和规范。对企业家来说,它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力武器,所以加强宣传非常重要。
第二个,对政府部门来说,广而告之、大力宣传之后,我们要将我们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的方向、设计的路径、固化的经验要全面落到我们未来,我们各个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和工作举措当中,所以我们要有具体的工作分工方案。这个《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是一蹴而就,我认为应该是久久为功,绵绵用力、细水长流,但是我们要快。制定各个部门具体工作方案的时候决不能拖沓。2021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我们配套的操作细则和规范,营商环境办会同各个部门正在紧锣密鼓推动涉及到的专项方案落地实施,包括操作的细则和标准。
第三个,既然是《条例》是法律,法律重在执行。执行要靠大家共同的监督,也包括媒体监督力量,包括人大、政协和社会,包括工商联会同各个部门共同推动营商环境条例落地实施强大的监督力量。这个非常重要。我们有市区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有工商联会员单位,也包括在座媒体朋友,在未来我们《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地实施过程中,我们愿意听大家的声音,愿意听大家批评质疑声音,我相信我们营商环境并不会因为我们条例出台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我们应该有一个开放的胸怀,有一个虚心的姿态,我们确确实实是听大家的意见建议,今年营商环境办也推动了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大征集活动,我们知道我们工作当中有不足、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有需要提高的地方,在大家公正、阳光、透明之下,在大家关心爱护之下、在大家鼓励、鼓舞甚至批评质疑之下,我们共同会聚起这个落地的力量。
第四,我们还要聘请一些高参。在今年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咨询委员会,我们发动工商联也好、深商会也好、各大行业协会、商协会,推荐了一批热心企业家、热爱深圳这个城市企业家、关心支持营商环境建设的企业家,他们在经济发展、企业发展工作的一线,长期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有的为营商环境改革点赞喝彩,也有的为营商环境与上海、北京甚至国际的大城市的差距感到担忧,有的对我们未来怎么去改进提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这个很重要,我们会继续打好监督委员会这张牌,同时更高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国际一流先进地区,请他们为我们出谋划策,将我们《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的改革工作方向,变成我们未来工作的举措,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就是为了工作设置的议题这样来共同推进。
最后一方面,刚才大家讲到的重点,比如围绕如何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我们营商环境突破,围绕我们数字化经济发展,怎么构建数字化营商环境,围绕我们构建公正的基于社会信用体系新型监管体系,如何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也包括大家讲到的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打造立体化、普惠化、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贡献,我相信在各位媒体、在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推动下,在你们爱护和鼓舞下,我们市有关部门齐心协力,一定会将我们《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共同为打造我们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我们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再做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主持人陈迅:谢谢郭主任,谢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发布会图文实录将在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和深圳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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