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退役军人规〔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参训学员权益、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0〕107号)、《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本办法所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为承担本市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教育等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
第三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全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确定和评估管理、设置考核标准,以及示范性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具体相关工作。
鼓励开展市内跨区域联合培训,并依托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对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条件和有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培训专业应当覆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选,优先选定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具有办学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备案证,或者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以及稳定、合格以及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科目),还应当有实训场所或者实训合作单位;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符合承接培训项目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培训机构: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自行申报或者由其他行政部门推荐的培训机构填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向注册地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核实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
(三)对经审核确定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
第七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媒体公布目录库,并公开目录库内培训机构信息。
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作为退役军人选择使用的参考。
纳入目录库不作为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合同及履行
第八条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辖区退役军人特点和需求,科学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学历提升教育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其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核定参训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并在培训结束后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训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四)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者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条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其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承诺;
(四)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五)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积极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协助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即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培训项目合同约定,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一)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展培训的;
(二)办学资格终止的;
(三)教学质量低,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培训项目合同还应当明确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的具体情形和内容。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虚假培训管理制度,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以合同履约情况和学员到课率、取证率、就业率、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每年根据国家、省关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有关要求对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告。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综合实力、办学效果等事项综合打分确定绩效评估结果,总分值不超过100分(含20分加分项),并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评估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评估工作在合同期间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结果作为款项拨付、合同续签、目录库调整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为确保评估公正、专业,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长期从事教学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当为非营利性组织。
未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区,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绩效加分,并邀请申报纳入目录库: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1年以上稳定就业率水平较高的。
(二)往年退役军人学员参训人数较多、培训质量好的。
(三)针对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开展培训的。
(四)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培训的。
(五)经认定为市级或者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
(六)依法可获得加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绩效评估结果为好的,且在目录库内的培训机构,可以评为“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按照《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规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挂牌有效期2年,到期后重新评定。
获评“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
第十七条对绩效评估结果差的培训机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结果差且在目录库内的培训机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后移出目录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第十九条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布培训政策、目录库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畅通投诉异议渠道,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对审核、实地核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纳入目录库;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申报纳入目录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认定为“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并领取奖励补贴的承训主体,当年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终止合同的,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并且追回奖励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