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1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立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重大决定和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
(四)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
(五)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六)市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确定;
(七)市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确定;
(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以制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经市政府确定以及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调研、起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和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承办部门在调研、起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承办部门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方案后,应当按照市政府重大决策公示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条件、程序等,按照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能涉及到的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如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施成本等,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形成风险评估结论。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
风险评估结论应当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建议,为后续风险处理做好准备。
风险评估结论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承办部门应当将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承办部门可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草案及其说明;
(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方式、意见反馈途径和意见采纳的情况报告,以及意见分歧较大或舆情监测情况说明;
(四)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草案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要负责同志协调,未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要负责同志协调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可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进行。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对于通过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确定实施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国家、广东省、市委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作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重启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部门应当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档案,将相关材料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承办部门办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实施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依法追责。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实施部门应当跟踪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提出完善、调整的措施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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