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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3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一、《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的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圳建设“民生幸福标杆”“法治城市示范”。2018年8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要求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及认定。民生领域出现的部分申请人瞒报、少报财产收入等问题也需通过制定《核对办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关于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事项范围
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时,可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此外,考虑到在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后,可能还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或者行政给付事项需要核对,《核对办法》规定“其他部门根据规定需要对居民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三、关于核对内容
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事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事项,不同事项的核对内容不完全一致,因此,《核对办法》仅对核对内容作一般性规定,即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基础情况、收入、支出和财产。对于基础情况、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核对工作程序等,规定由委托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关于核对授权和委托
“依授权”是指核对机构在对申请对象开展核对工作前,核对对象应当授权有关部门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查询、核对,为核对机构的核对工作提供合法性基础。
“依委托”是指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对需有关部门委托,即有关部门审批本市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事项需要对居民的经济状况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委托文件、核对对象的书面承诺和授权文件,提供核对对象资料。
五、关于核对结果的效力
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已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且核对结果是核对机构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调查核实综合产生的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审批的依据。
同时,考虑到《核对办法》规定的核对事项较国家和其他省市规定的核对事项范围要广,不同的核对事项规定之间可能会有差别。因此,《核对办法》在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除外条款,即原则上核对结果作为审批依据,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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