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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1-12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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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大创新创业人才专项培养力度,结合我市现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情况,现就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申请认定为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中博士人员数量30人以上或者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占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业企业(创业团队)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成立时间在3年内,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超过1年。

          二、申报流程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评审等工作。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有关材料;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入驻人员(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创始人、股东以及合伙人)的学历以及企业或团队相关介绍材料;

          (五)市级创新创业载体上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服务开展等情况择优确定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名单。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授予市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称号并按每个载体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监督管理

          (一)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1.已被取消市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2.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纳入计算的博士人员须为创业企业或者创业团队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是指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企业成立时间和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计算截至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三)本通知所指的博士是指具有国(境)内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四)本通知所称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直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五)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资助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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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 解读:
        《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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