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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9-09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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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政策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采取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减负举措。至2020年底,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2%下调至5.2%;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30%;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高于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残联、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本措施所指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和范围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负责)

          (三)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统计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扩大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至1万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从不超过5万元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银保监局负责)

          (六)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将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范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其为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该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市对口办负责)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提高至3000元。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至2000元。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鼓励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求职就业法律咨询等工作。对设立服务站的高校,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各区(含新区,下同)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负责)

          (九)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各区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队伍。制定发布深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对获得紧缺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属我市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内的工种(不受等级限制),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该措施执行至2020年底。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加强技工教育和社会培训力度,推进“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建设。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负责)

          (十)强化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对口办、市残联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及时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到重点用工企业稳定就业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领取总额少于5000元的,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统筹员工稳定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分流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深圳海关负责)

          (十二)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帮扶。对参加青年见习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其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从每人500元提高至3000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纳入灵活就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三)落实各区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多措并举,统筹做好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区政府负责)

          (十四)明确单位组织协调责任。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配套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区、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及时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和社区进行宣讲。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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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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