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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9-09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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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0〕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一)开展退役前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形势介绍,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圳警备区牵头,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责)

          (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对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各区相关部门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1个月内完成,培训期限一般为5-7天。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在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超出部分由所在区财政解决,也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退役后参加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申领补贴,不得重复申领。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四)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结合深圳实际,大力推进退役军人学历提升教育。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区财政按每生每年最高12500元据实给予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已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在退役1年内报考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区财政按每生每年最高12500元据实给予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五)加大教育培训(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奖评机制,重点从我市每年建设5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评选一批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作为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5个,由市财政给予每个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倾斜,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建立健全以退役军人学员到课率、满意度和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将其与入库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训机构,按规定移出目录库或延迟拨付相应培训经费。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用人单位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科学运用考评结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培训师资库。(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理顺拓展就业渠道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公务员招录中,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和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录。(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多渠道就业。研究制定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社区党委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担任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工作站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招录按政策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学历限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就业帮扶。充分用好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和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就业状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定期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梳理和排查,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施定点帮扶。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将大龄、残疾、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牵头,市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十二)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三)发放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四、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金融扶持。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各单位应为退役军人申请担保贷款提供便捷服务。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的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贴息和风险补偿等融资扶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载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推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每年在符合我市标准的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评选不超过5个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由市财政按每个基地3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补。(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场租补贴。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专区)的,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经市直部门和各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第一年1560元/月、第二年1300元/月、第三年91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认定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激励机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从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评选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市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于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给予每个项目配套资助的基础上,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1∶1的比例给予专项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奖励,标准从高。(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责)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市退役军人综合服务平台,高质量建设运营退役军人智慧服务中心。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打造(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心,优化管理模式,持续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综合能力提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高质量“一站式”服务。擦亮“兵至如归”招聘品牌,市、区两级每年分别组织至少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行政服务平台本着便捷高效原则,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制度,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创业指导。组建退役军人创业指导团队,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补贴。对参加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的,给予每人最高2500元补贴。每年按规定标准资助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再次参加同类创业培训项目或交流学习的,不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等负责)

          (二十二)发动社会参与。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论坛、大赛、沙龙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金。指导扶持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社会贡献大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企业联盟,以成功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各区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形成整体合力,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做好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工作事项。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位。(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市退役军人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健全退役军人工作宣传机制,拓宽创新宣传平台,发挥好主流媒体和官网官微等作用。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市退役军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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