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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9-03-05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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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9﹞243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教育局(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为优化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流程,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19年3月1日

        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指引

          一、收费项目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不高于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校车费、托管费;代收费包括体检费、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备案流程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民办幼儿园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区教育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价格主管部门。

          (三)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并反馈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备案幼儿园。

          三、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见附件1);

          (二)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民办幼儿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自2019年秋季起,保教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入园后幼儿保教费维持不变,且同一幼儿园同一年级的幼儿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除保教费和上述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二)各相关幼儿园应按时报送备案材料,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新开办的幼儿园除外)。

          (三)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为保持保教费收费的相对稳定性,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学年。

          (四)民办幼儿园的退费规定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5〕26号)执行。

          (五)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汇总本区民办幼儿园备案情况,将电子版分别报市发改委(邮箱:szfgwjgc@fgw.sz.gov.cn)和市教育局(邮箱:xqjyc2088@sz.edu.cn)。

        附件: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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