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苹果版党政机关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等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是指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苹果版各直属党政机关主管的,财务独立核算,或虽未独立核算,但具有财务审批权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开展本系统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对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先审计、后离任(续聘)的原则。属任期届满或退休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前2个月安排审计;其他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当在领导人员职务变动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第七条  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区纪检监察或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书面审批,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第八条  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审计执业资质和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三)最近3年内未承担同一单位的咨询业务;

      (四)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处罚;

      (五)与委托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

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从区审计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审计组织备选库中择优选取。

    第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由主管部门承担,审计费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应关注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向委派或委托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财经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审计部门提请复核,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区组织、人力资源、审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30日内,将审计报告抄送区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

主管部门抄送审计报告时,还应同时提供包括其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建议评定等级和领导人员对审计结果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评定等级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对集中、注重效率的原则不定期召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派人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与被审计领导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评议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评价,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称职:能较好地履行经济职责,没有违规现象,或有违规现象但比较轻微,未发现本人有经济问题的。

      (二)基本称职:履行经济职责较差,存在的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或存在一般性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等问题。

      (三)不称职:存在的问题多、性质严重,或者违规违纪虽金额不大,但性质严重,如有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违规以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问题,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管理范围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等。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为称职的,该意见为最终结论;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最终等级。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等级评定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称职的,不影响其任职。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领导人员在其述职述廉报告中说明有关问题、原因和整改情况

(二)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在年度个人考核中,领导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作为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的实施对象。

(四)对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或安排在重要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主管部门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经批准同意免职的,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免职谈话。

      (二)领导人员被免职后,三年内不得作为提拔、重用的考察对象。

      (三)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在年度个人考核中,领导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不得作为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的实施对象。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主管部门形成整改通知书,发给领导人员审计期间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其主管部门,同时报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整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整改单位反馈。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区组织、人力资源、审计部门备案,并对整改工作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建立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作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之一。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审计报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等级、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材料。

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时,应当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所记录情况作为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权限,对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组织审计的,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按本办法补办审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将当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所属单位的下属单位,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  群众团体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苹果版党政机关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登记表  


 

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bet苹果版党政机关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登记表

主管部门(盖章):

被审计领导人员

 

所在单位

 

职    务

 

审计期间

 

安 排 审 计 原 因

□任期届满

□调离

□任期中

□退休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

□ 社会审计组织

□ 聘请专业人员

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建议评定等级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建议评定等级的原因及其他情况说明: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来源南山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