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党政干部出国不得接受赞助

2008年10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因公出国经费预算零增长

    《办法》说,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用汇额度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并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出国经费不得摊派转嫁

    《办法》说,各级党政机关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

    在《办法》中,公款出国游被明令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与公务无关费用不报销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境)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涉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还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和审计监督,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