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

(200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在专利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及各项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准从事违反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及我局各项政策、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专利管理、专利审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复审、无效审理、审批代理机构、批准专利代理人资格、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人员招录调配和专利服务等工作中,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和收受申请人等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专利产品;

  (四)部门和个人接受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馈赠的钱物;

  (五)到直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参与公款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七)泄露招投标等有关保密内容,收受承建、承包、设计、投标等单位和个人的回扣;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

  第四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和有偿咨询服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1. 个人经商、办企业;

  2.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三)搞专利代理,私自组织和参与撰写申请、复审、宣告无效、诉讼等文件;

  (四)私自进行专利技术转让、有偿专利咨询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有偿中介等;

  (五)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证券投资资金。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对专利审批、布图设计登记、复审、无效审理和流程管理等进行干预。

  第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不准擅自利用本部门的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小团体“创收”。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关于出国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局、司部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安排、审批出国(境)任务,必须以工作确实需要为原则,禁止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九条 不准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不准借召开各种会议的名义发纪念品或礼物。

  第十条 对执行本规定表现突出和成绩显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责任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

  (二)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专利局工作人员。局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废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