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政字[2001]27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员会,监察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6号)精神,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及省人事厅制定了《广东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中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6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领导干部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中的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一般违纪问题可上追一级领导责任,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可上追两级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别追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在位领导的相应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干部队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干部队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党委、政府和上级政法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法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的正职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负总责,党委、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成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正职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含代理负责全面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队伍建设负重要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党组(党委)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职责范围内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指导、监督;

  (二)建立健全队伍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从严管理;

  (三)严格按照规定录用、选调人员,防止和纠正录用、选调人员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规定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政法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宗旨教育,强化干警的公仆意识,反对特权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水平;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下一级政法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及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本机关、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法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领导干部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职责内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上级关于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加强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违法违纪苗头;

  (四)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政法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或者领导班子共同违法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政法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该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政法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或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领导成员共同违法违纪的,追究该政法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政法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该政法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追究违法违纪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必要时,追究该政法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追究,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暂缓晋职、晋级;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

  (四)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造成无罪的人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致使重大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情节严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职权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黄、赌、毒”活动提供保护或者干扰、妨碍查处“黄、赌、毒”活动,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政法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政法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发生集体私分,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政法机关的决定、命令、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作出错误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政法机关领导的,按照《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已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

  (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第十四条 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事故,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并挽回影响、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政法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后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责任事故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四章 申诉和复核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商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