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①|违反政治纪律:党和国家形象绝不容诋毁

  典型案例

  某社区党员程某,为发泄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多次在其本人十个微信群内,公开散布含有攻击党和国家政策等内容的错误言论,歪曲党的理论,丑化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违反政治纪律,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案件。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违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均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本案中,程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自觉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但其长期脱离党组织生活,不加强党的理论学习,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而散布错误言论,丧失了一名中共党员应有政治品格和理想信念。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错误言论的传播,会损害党的集中统一、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干扰党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因此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接受精神上、思想上的洗礼,增强思想上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 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予以开除。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