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后会有一段“平安期”? 荒唐,再犯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我该怎么办】

  某市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某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到位,公务接待铺张浪费,分管后勤的党组成员老张存在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事后,老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进行巡察“回头看”时,巡察组发现老张仍违规用公款安排高消费活动。老张再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对此,老张还振振有词,不都说轻处分是给违纪干部机会改过自新吗?怎么又因为“吃喝小事”查了他呢?

  【“纪律君”如是说】

  纪律处分的本意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大多数受处分的干部能直面问题、改过自新;但也有个别人相信“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认为被处分后会有一段“平安期”,结果不思悔改,一错再错,被一查再查。

  对于上述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均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综上看来,开篇提到的老张也真是糊涂的可以,他再次被查,根子就在于不知错,不思改,心存侥幸,继续违纪。结果自然是应该被从重或加重处分。

  【典型案例】

  2015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中央纪委发文通报。此后,姚中民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违反组织纪律,不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礼品,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2016年9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发布信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中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受到多次处分的干部并不鲜见,其中大多数人初次受到的是轻处分或者轻处理,这也体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初衷。然而,有的干部受到处分后却没有体会组织的良苦用心,或放任自流、得过且过,或一蹶不振、破罐破摔,个别人表面上认错忏悔,暗地里却继续我行我素,成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甚至还有个别人自欺欺人地总结出了处分后的“平安期”这种谬论。对于这种情形,等待他们的只有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因此,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知错就改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