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预防保健科室。
至少设有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其中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医综合服务区、抢救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培训教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1)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2)设药房的,中西医药房分设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4)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3.计划免疫设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4.妇女保健设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5.儿童保健设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6.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球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7.中医药服务、理疗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按摩床。
8.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以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9.网络通讯设备。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10.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3)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4)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5)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光子治疗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震动排痰仪等康复治疗设备。
三、二类社康中心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2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4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6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应当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设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影像科的,应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3)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4)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中医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挂号收费室、健康教育、健康信息管理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4.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1)设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应当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2)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设药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4)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5)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3.检验设备。血球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
4.中医药服务、理疗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按摩床。
5.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以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6.网络通讯设备。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7.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预防接种室的,应当配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2)设妇女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3)设儿童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4)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5)设医学影像科室的,应当配备诊床、心电图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6)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9)设抢救室的,应当配备抢救床。
四、社康站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不得开展门诊手术。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应当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药房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科室。
(1)至少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2)设预防接种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应当设有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和冷链等功能室(区)。各功能室(区)要有明显标志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形成接种过程流水式作业,与医疗门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分开。
(3)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4)设药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5)设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处置台、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网络通讯设备。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25M。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深圳市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3.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4.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预防接种室的,应当配备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转运箱、疫苗标牌、冷藏包。
(2)设妇女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妇科多功能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产后访视包。
(3)设儿童保健科室的,应当配备婴幼儿身(长)高和体重检查设备、听力、视力测查工具。
(4)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5)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6)设医学影像科室的,应当配备诊床、心电图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7)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中药饮片调剂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社康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