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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04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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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深圳基础教育先行示范,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基地学校(以下简称“基地学校”)在我市教育科研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学校的申请、评审和考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地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探索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路径。根据学校自身实际和办学理念,开展由校长主持的统领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党建(思政)、管理、课程、教学、队伍、文化等方面提升学校发展内涵,创建学校办学特色。探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党的领导和思政工作的有效途径,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探索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典型案例。针对本校存在的课程、教学、教研等突出问题,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研究,解决课程与教学实际问题,并围绕学生发展的关键能力,构建富有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促进教与学方式变革,成为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示范学校。

          (三)探索研究型教师培养路径和梯队建设。针对本校教师队伍专业发展现状,推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课题研究、科研培训、项目学习、成果应用推广等活动,积极探索研究型教师培养新路径,建设教师科研梯队,提高教师教育科研素养,打造我市教育科研骨干聚集地和孵化地。

          (四)探索建立良好的教育科研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探索教育科研机制建设,规范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营造教育科研环境,形成“在研究中工作,在工作中研究,在研究中成长”的良好氛围;搭建教育科研平台,培育优秀的教育科研成果,成为教育科研成果培育的重要阵地。

          (五)发挥教育科研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总结教育科研工作经验,指导帮助科研基础相对薄弱学校开展教科研工作,发挥基地学校在区域教育科研中的核心作用。系统梳理和提炼教育科研成果,做好成果推广应用,积极发挥教育科研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基地学校的校长或者园长是教育科研基地学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和管理本市基地学校工作,市、区教科研部门具体负责基地学校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教科院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申报评审、业务指导、考核评价,制定以研究深圳教育先行示范为导向的基地学校课题指南、评审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指导各基地学校制定三年总体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科研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三)组织开展基地学校负责人和教科研骨干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检查指导各基地学校建设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基地学校经验及成果交流、展示和推广活动;

          (六)组织专家对基地学校建设情况进行工作考核,评定考核等级,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办法;

          (七)做好基地学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基地学校坚持自主管理,应当建立教育科研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制度、经费支出制度及奖惩办法,实现本校教育科研自主管理、自主发展。

          第七条 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报基地学校:

          (一)校长主持重大课题的研究,开展立德树人教育研究和引领学校整体发展或特色发展的重大项目研究持续两年以上,并定期讨论全校性的教育科研工作,为教育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教师队伍科研基础较好,近三年来承担有市级以上立项课题,发表有教育科研论文并实施了教学改革,产生了一批科研型的骨干教师,产生了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工作的比例达60%以上。

          (三)学校围绕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在探索党建(思政)、管理、课程、教学、队伍、文化等方面取得一些显着成效,初步形成科研引领学校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经验。

          (四)学校教育科研组织机构健全,配有教科室主任或者教科研负责人;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科研工作运转有序,科研档案完整;教育科研经费保障有力。

          (五)基地学校参与课题研究人员近五年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存在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其它违背公共行为准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

          第八条 市教育局应当在基地学校评审前发布开展申报评审活动的通知。基地学校课题指南和申报办法由市教科院另行制定。

          第九条 基地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评审:

          (一)学校申报。符合条件的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发布的评审活动通知以及市教科院制定的课题指南、申报办法自愿申报。

          (二)各区推荐。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发布的评审活动通知组织推荐,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由市教科院组织推荐。各推荐部门负责严格把好学术关,凡是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不得推荐。

          (三)组织评审。市教科院组织市内外教育科研专家根据相关要求,对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学校和市直属推荐学校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

          (四)名单公示。市教育局将基地学校拟评名单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通过评审。

          (五)公布授牌。市教育局公布基地学校最终评审结果,并发布文件和授牌。

          第十条 基地学校每3年为1个周期,每年进行1次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

          基地学校的年度和周期考核由市教科院组织开展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基地学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的研究情况,以及基地学校创建的经验和成效。

          (二)学校教育科研机制探索、教育科研环境营造、教育科研平台搭建等情况。

          (三)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情况和规范化水平,教师发表论文、出版论着、获奖成果等情况。

          (四)学校开展课程改革示范校建设情况,对课改问题研究、课程体系构建、课改特色形成等情况。

          (五)基地学校建设经验和研究成果辐射推广情况,对教科研基础薄弱学校帮扶情况。

          第十二条 基地学校的考核由市教科院组织,根据考核标准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考核评分:

          (一)组织专家对基地学校总结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听取基地学校负责人汇报并答辩,占考核分数的70%;

          (二)组织专家到基地学校进行实地考核,占考核分数的20%;

          (三)组织同行评议,占考核分数的10%。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分数85分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作为周期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合格”以上的继续开展基地学校建设,“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从基地学校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停止发放经费资助。周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推广其成果和经验。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基地学校。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周期内每年给予基地学校一定经费资助,当年下达的经费指标学校应于当年完成使用。

          第十五条 各受资助基地学校要建立资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形成年度报告。项目完成后由市教科院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基地学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书籍资料、研究性办公经费支出、专家劳务费支出、专项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学习观摩考察研讨、成果鉴定、发布和推广。专项经费由基地学校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基地学校的人员从事基地学校评审、考核及指导事务相关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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